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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申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庞龙、路先与北镇市广宁镇南关德惠超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庞龙,路先,北镇市广宁镇南关德惠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申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庞龙。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路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镇市广宁镇南关德惠超市。经营者:张素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杰。再审申请人庞龙、路先因与被申请人北镇市广宁镇南关德惠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7民终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庞龙、路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涛审 判 员  庄 晓审 判 员  赵晓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董佳什书 记 员  陈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