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他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谢金树、熊双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金树,熊双成,龚选军,熊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他92号申请执行人:谢金树,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熊双成,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选军,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熊保平,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谢金树与被执行人熊双成、龚选军、熊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京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由钟祥市人民法院执行。京山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钟祥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林周审判员 魏照兵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皮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