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一龙与周剑波、吴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一龙,周剑波,吴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644号原告:石一龙,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被告:周剑波,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吴建敏,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原告石一龙诉被告周剑波、吴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石一龙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觉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傅依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