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闫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财保4号申请人:张某,住甘肃省宕昌县。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闫某,住甘肃省宕昌县。身份证号:×××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闫某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其在宕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川信用社定期存款15万元,账号为×××,以及宕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川信用社活期存款10000元。申请人张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闫某银行账户资金1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案件申请费80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秦虎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