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2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与曹玉民、郭军芳、万海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843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与被告曹玉民、郭军芳、万海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782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782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曹玉民,住辉县市沙窑乡井郊村。被告郭军芳,住址同上。被告万海成,住址同上。"补正为"被告曹玉民,住辉县市南寨镇北寨村。被告郭军芳,住辉县市沙窑乡井郊村。被告万海成,住辉县市沙窑乡井郊村。"审判员  郭厚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长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