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邝某某、刘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某某,刘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206号被执行人邝某某,男,汉族,1996年3月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95年8月1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1995年10月2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邝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罚金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7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66308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司法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0元,尚有案款66308元未执行(不含迟延履行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7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满生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