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国武与乔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武,乔广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3961号原告:张国武,男,1944年9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被告:乔广永,男,6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武诉被告乔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李元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毕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