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志平与金挺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平,金挺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060号原告:吴志平,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吴品山,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阳市。被告:金挺挺,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平与被告金挺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志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陆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