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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志平与金挺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平,金挺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060号原告:吴志平,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吴品山,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阳市。被告:金挺挺,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平与被告金挺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志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陆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