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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合肥瑶海区杰诚汽配商行、苏后茂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瑶海区杰诚汽配商行,苏后茂,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97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瑶海区杰诚汽配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营者:徐晓莉,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王总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后茂,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江兰,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执行合肥瑶海区杰诚汽配商行与苏后茂、江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晓林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宋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