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5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戎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戎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813号原告:上海戎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国舜,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俊洁。原告上海戎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8月17日,原告上海戎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戎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2.50元,由原告上海戎晨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