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爱香与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香,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263号之一申请人:王爱香,女,汉族,山东省邹平县。被申请人: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东街412号-2。法定代表人:朴桂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爱香与被申请人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执保26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拍卖款项7870000.00元。申请人王爱香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爱香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