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贾兴祥与张发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兴祥,张发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1315号原告:贾兴祥,男,1966年4月4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张发科,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贾兴祥与被告张发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兴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发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兴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发科支付劳动报酬2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张发科为在陕西省延安市承包中铁十八局的工程项目,雇佣原告为其驾驶汽车。2015年1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避而不见,欠款至今未付。被告张发科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张发科在陕西省延安市承包工程项目期间,雇佣原告贾兴祥为其驾驶汽车。2015年1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贾兴祥为被告张发科提供劳务,被告以欠条的形式确定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理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但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清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发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贾兴祥劳动报酬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发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中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