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7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755号之二原告: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凤凰街道岐山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83482634B。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景,宜春市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西金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古西大道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31953358F。法定代表人:刘金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赣0902民初2755号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万元。现因原告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关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