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与被告潘飞鹏1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市供热管理处,潘飞鹏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0302民初2111号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号。法定代表人:常某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26日,大学文化,金昌市供热管理处职工。被告:潘飞鹏,男,汉族,生于1992年1月9日,高中文化,甘肃省民勤县人,无业,住金昌市金川区。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与被告潘飞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潘飞鹏给付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暖气费2140元、滞纳金25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潘飞鹏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一直享受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供暖服务,按照市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应向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交纳暖气费2140元,经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收费人员多次催收,被告潘飞鹏至今未交纳暖气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潘飞鹏于2017年8月28日前给付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暖气费2140元、滞纳金250元,共计239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潘飞鹏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