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7执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学强与被执行人张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学强,张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409号之一申请人梁学强,男,1986年2月22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小强,男,1985年2月21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梁学强与被执行人张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有车辆以查封,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和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申请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凤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