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存款、张顺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杜存款,张顺,朱某某,袁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28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杜存款,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张顺,男,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曾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1999年10月29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2013年12月16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袁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睢宁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存款、张顺、朱某某、袁某、周某某犯诈骗罪一案,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苏0324刑初9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以“其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刑初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慧雅审判员 刘明伟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浩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