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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安平与被执行人梁德平、梁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安平,梁大全,梁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025号申请执行人梁安平,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关王庙村**组。被执行人梁大全,男,1963年5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荒坡陆村陆庄。被执行人梁德平,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关王庙村*组。本院受理的梁安平申请执行梁德平、梁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8日立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74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德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梁安平偿还借款126000元,梁大全对被执行人梁德平的上述债务中的8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梁大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梁德平追偿。向梁安平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申请执行人梁安平负担90元,由被执行人梁德平负担2900元。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梁大全所有的前进大道与东平路交叉口西南角小商品市场门面房一套(测量号:0004140627001),财产暂无法处置。经查明梁德平、梁大全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使用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案件的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7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