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更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林源盗窃罪、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2724号罪犯林源,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本溪市,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本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经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本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源犯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林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3月25日,罪犯林源获得记功奖励四次、表扬奖励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33年8月1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仉志兰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