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财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汪业明、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业明,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韩尚武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648号申请人汪业明,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吴磊松,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文娟,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人民中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72192532D。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被申请人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路与新圃街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99165120A。法定代表人庞继红。被申请人韩尚武,男,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人汪业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韩尚武银行存款7616188.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韩尚武银行存款七百六十一万六千一百八十八元六角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景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