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杨磊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563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磊,男,1996年5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永年县。2017年8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磊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宏芳、代理检察员孟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磊于2017年7月30日凌晨,在本市钟楼区勤业新村59幢乙单元103室,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徐XX的人民币4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495元并已发还被害人徐XX。被告人杨磊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XX的陈述笔录,证人徐XX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开房、上网记录等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磊犯盗窃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磊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四千零五元,发还被害人徐XX。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诸凌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