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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某与荀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荀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1496号原告:许某,男,1942年出生,地址:吉林省辽源市。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52年出生,单位:吉林省辽源市。被告:荀某,女,地址:吉林省辽源市。原告许某与被告荀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阚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