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某与荀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荀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1496号原告:许某,男,1942年出生,地址:吉林省辽源市。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52年出生,单位:吉林省辽源市。被告:荀某,女,地址:吉林省辽源市。原告许某与被告荀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阚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