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肖、曾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曾某某,周某某,上栗县东源乡某建材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627号申请人:肖会良。被申请人:曾建兵。被申请人:周合凡。第三人:上栗县东源乡某建材厂。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申请人肖某某与被申请人曾某某、周某某、第三人上栗县东源乡某建材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肖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某萍乡水泥有限公司和萍乡某石灰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900万元,并已由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股金分红款900万元(具体以审计结果为准),未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故其申请保全第三人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某萍乡水泥有限公司和萍乡某石灰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9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某某、周某某在某萍乡水泥有限公司和萍乡某石灰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9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肖某某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石莎审 判 员 黄雪琳人民陪审员 彭欣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洪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