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继兵与张世平、杨彩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继兵,张世平,杨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83-4号申请执行人高继兵,女,生于1967年10月1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张世平,男,生于1966年1月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被执行人杨彩霞,女,生于1976年6月8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2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继兵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的冻结(具体内容以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