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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伍凌志、徐娇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凌志,徐娇琼,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972号申请执行人伍凌志,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徐娇琼,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陈峰,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伍凌志、徐娇琼与被执行人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90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伍凌志、徐娇琼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19000元、案件受理费1340元、执行费16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次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伍凌志、徐娇琼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伍凌志、徐娇琼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伍凌志、徐娇琼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陈峰强制执行的申请,终结(2017)浙0903执9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蔡凌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