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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桂珍申请执行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桂珍,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941号申请执行人韩桂珍,女,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王建忠,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北路81号。申请执行人韩桂珍申请执行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6)晋020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84305元,案件受理费3577元,执行费2665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