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郜福明与山西九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连九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福明,山西九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连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郜福明,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九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连九成。被执行人:连九成,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郜福明与被执行人山西九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连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九成在山西九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处有40.6667%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连九成在山西九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40.6667%股权及收益,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