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土某某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土某某,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518号原告杨某,男,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被告土某某,男,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熊某某,女,住云南省昆明市上蒜镇。(未提供身份信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土某某、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所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孙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