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2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土某某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土某某,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518号原告杨某,男,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被告土某某,男,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熊某某,女,住云南省昆明市上蒜镇。(未提供身份信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土某某、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所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孙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