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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桂芝、鹰潭市敏达润滑油销售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芝,鹰潭市敏达润滑油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芝,江西省鹰潭市人。被执行人,童敏,江西省鹰潭市人,身份证号码:360621196203130010。被执行人:鹰潭市敏达润滑油销售中心。本院在执行刘桂芝与童敏,鹰潭市敏达润滑油销售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们对本案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财产线索。现以上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上述被执行人已列入失信人名单。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朝晖审判员  丁 力审判员  占景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