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执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4执210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辽0214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于2017年8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位于普兰店市的房屋,查封三年,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屋,查封房屋暂无法处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山青审判员 王德志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