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超军、逄桂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军,逄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杨超军,男,汉族,1984年9月17日生,住河南省南乐县。被执行人逄桂芝,女,汉族,1963年4月18日生,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36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通过本院查控网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本院到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没有发现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对本院(2016)鲁0281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俊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