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李爱国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李爱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8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473号。负责人:杜朝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庆,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风险管理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青,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被告:李爱国,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告李爱国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爱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的上述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撤回对李爱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初桂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