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勇;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56号(绿领产业园)A2号楼101-1号。法定代表人:赵忠,职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5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勇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52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如下措施:1.2017年5日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或其他合法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17年5月26日、6月26日、7月26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3.通过调查被执行人所在产业园管委会,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通过调查该公司,只留下两名留守人员,据一名张姓工作人员介绍,法人代表赵忠联系不上,具体情况不详。4.我院根据其他案件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到衡水市,依法冻结了在某工程的工程款,到期后可与协助单位协调扣划。5.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勇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