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民督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学红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学红,王加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6民督68号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民族街。组织机构代码21491099-0。法定代表人:朱克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友,该联社都濡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徐学红,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苗族,现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王加容,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0日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并约定贷款逾期后利率按借款借据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2012年月3月26日,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提供贷款5万元,贷款月利率8.59‰,贷款期限至2014年3月25日,该笔贷款利息结至2012年10月19日。贷款到期后,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9日在被申请人的个人账户扣回本金5.77元,现贷款余额为49994.23元,本息现均已逾期。申请人对其申请提供了身份证明、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请求人民法院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49994.23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徐学红、王加容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94.23元及利息(2012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按月利率8.59‰计付,2014年3月26日起至贷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885‰计付)。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徐学红、王加容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赤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