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张某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张某一,张某二,胡某,卢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人黄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2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烟台市莱山区,故本案应由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引发的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在即墨市,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鉴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蓬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