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胡玉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华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62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玉华,女,1943年4月24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9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玉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德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玉华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胡玉华明知是罂粟种子的情况下,仍在沛县杨屯镇后屯村家中附近菜地种植。2017年4月9日被沛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现场清点,被告人胡玉华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681株。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玉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植物材料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证人祝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胡玉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胡玉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玉华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玉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玉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其系坦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被告人胡玉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玉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新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