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建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720号罪犯高建勇,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6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建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建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高建勇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及犯罪所得人民币1400元。本院认为,罪犯高建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建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高建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建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7000元及犯罪所得人民币14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