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伯清、刘粗叶金融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522执保13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伯清、刘粗叶金融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粗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大坪支行1906250101002248982账户上的存款6167元。至此,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执行员 孙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炳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