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阿荣旗复兴镇铁山村民委员会与陈子平、杨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复兴镇铁山村民委员会,陈子平,杨有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615号原告:阿荣旗复兴镇铁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阿荣旗复兴镇铁山村。法定代表人:王衍民,职务:主任。被告:陈子平,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杨有林,男,1981年6年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阿荣旗复兴镇铁山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子平、杨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阿荣旗复兴镇铁山村民委员会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复兴镇铁山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复兴镇铁山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青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