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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胡和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和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763号之一被执行人胡和停,男,1946年10月15日,武汉市人,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现无固定住所,被执行人胡和停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鄂0115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胡和停未按该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并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胡和停发出执行通知书,追缴赃款2550584.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1、2017年4月12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胡和停的银行存款、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胡和停名下无存款、无车辆。2、2017年8月18日再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胡和停的银行存款、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胡和停名下无存款、无车辆。3、2017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胡和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被执行人胡和停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现正在服刑。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和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敖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