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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江西佳家置业有限公司与姜敏春、郑晓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佳家置业有限公司,姜敏春,郑晓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262号原告:江西佳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664750533A。法定代表人:彭香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小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姜敏春,男,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郑晓仙,女,汉族,1977年9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江西佳家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敏春、郑晓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履行完毕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佳家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江西佳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忆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