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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建有与新界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立武、石立宽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有,新界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立武,石立宽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1242号原告徐建有,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系农民。被告新界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瑞英,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宁立武,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被告石立宽,男,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系个体。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徐建有诉被告新界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立武、石立宽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瑞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建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有自愿撤回对被告新界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立武、石立宽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建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瑞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甄 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