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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德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河市德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398号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德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东红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德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茄民商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7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德利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茄民商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陶廷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