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21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与麦辉、朱秀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麦辉,朱秀金,唐晓斌,许智云,陈志新,于香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138号之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沿江一路**座*号楼邮政大楼。主要负责人:郭建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颜,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亮,该行职员。被告:麦辉,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朱秀金,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唐晓斌,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许智云,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陈志新,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于香云,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与被告麦辉、朱秀金、唐晓斌、许智云、陈志新、于香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23元,财产保全费598元,合共122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德人民陪审员 麦 雅人民陪审员 潘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