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37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澳宝乐实业有限公司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澳宝乐实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771号之二原告深圳市澳宝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布龙公路白云山新村大象公司厂房二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8806H。法定代表人李冕恩。委托代理人郑舒予,该公司员工。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法定代表人程理财。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了原告深圳市澳宝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后7日内补缴诉讼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澳宝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小华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