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耿峰与李经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峰,李经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4290号原告耿峰,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枣阳市。被告李经相,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峰诉被告李经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经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峰撤回对被告李经相的起诉。审判员 黄保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