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陈善辉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刑初4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陈善辉。辩护人陈啸、陈冬忠,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善辉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管某某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美峰、被告人陈善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6年10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善辉与被害人管某某在本市广灵二路XXX号宝乐迪KTV226包房内唱歌时,因琐事发生争执,被他人劝开后,陈离开包房。凌晨3时30分许,陈善辉返回宝乐迪KTV226包房并持水果刀从左肩前、左腋下朝左侧胸腔猛刺管后逃逸,管于当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管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左肩前和左腋下等并伤及肺脏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6年10月24日10时35分许,被告人陈善辉到本市静安区共和新路派出所投案。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10接警登记表》《案发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人李某1、王某1、王某2、郭某某、叶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善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善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善辉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审判。诉讼代理人认为陈善辉到案后始终不供认加害管某某的方式、加害的部位以及刀数,故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具有自首情节,要求对被告人判处死刑。被告人陈善辉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陈善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陈善辉有自首情节,系临时起意杀人,且能认罪悔罪,据此建议法院对陈善辉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善辉与被害人管某某等朋友在本市广灵二路XXX号宝乐迪KTV226包房内唱歌,其间,陈善辉向管某某敬酒,管不喝,陈将酒倒到管某某头上并将酒瓶扔向管某某,继而双方互相推搡,被他人劝开后,陈离开包房。陈善辉回家取了一把水果刀于3时30分许返回宝乐迪KTV226包房,持水果刀刺戳管某某的左肩前、左腋下处后逃逸。管某某因被伤及肺脏等致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当日10时35分许,陈善辉至本市静安区共和新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持刀刺戳管某某的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4日1时许,李某1和前男友管某某、妹妹李2等四人一起到宝乐迪唱歌,一同唱歌的还有管某某的朋友陈善辉等七八个人。唱了一会儿,陈善辉向管某某敬酒,管某某称自己喝多了不肯喝,陈善辉就将杯中的酒向管某某的头上泼去,又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向管某某扔过去,两人就抱在一起打,被旁边的人拉开。之后陈善辉离开。过了10分钟左右,陈善辉拿了把黑色刀柄30厘米长的尖刀回来,捅了管某某左肩一刀。李某1跑出房间喊人,回来后看到陈善辉拖着管某某的手。2、证人李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4日0时许,李2和姐姐李某1、李某1的前男友管某某、管某某的朋友王某2四人一起到广灵二路宝乐迪唱歌。李2到达时,包房里有陈善辉等几个认识的人在唱歌。1小时左右后,陈善辉与管某某争吵,陈善辉隔了一个茶几将喝啤酒的杯子向坐在沙发上的管某某的头部泼了过去,又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向管某某的头上浇酒,然后将啤酒瓶扔向管某某,之后两人抱在一起打,被旁边的人拉开。又过了1小时,李2看到陈善辉站在沙发上,管某某站在沙发前,左手臂处有血流下来,两人在争夺一把刀,一直争到门口的走廊上。之后刀掉在了走廊的地上,陈善辉跑了,管某某靠在走廊的墙边坐在地上,衣服上都是血。李2捡起刀并打“110”,和朋友将管某某送至医院,管某某左肩近颈部处有伤。李2后来将刀交给一个人,但具体交给谁记不清了。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3日晚,郭某某与老乡陈善辉等八人在广灵二路宝乐迪KTV唱歌。次日凌晨,管某某等四人过来一起唱歌。2时左右,陈善辉和管某某吵架并扭打。郭某某等人将两人分开,随后陈善辉一个人离开KTV。大约10分钟后,郭某某和朋友叶某某也离开KTV。4时左右,陈善辉打电话给郭某某称要到郭所在的汽配城,之后陈善辉满身是血与郭某某见面。陈善辉称刚才用刀捅了管某某两下。郭某某拿了一件黑色外套和蓝色牛仔裤给陈善辉,陈将身上都是血的蓝色牛仔裤换下扔在汽配城二楼楼梯口过道处。民警后来把陈善辉带到汽配城,从二楼楼梯过道处把牛仔裤拿走了。证人叶某某的证言印证了郭某某的证言内容。4、证人王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3日晚,王某1受朋友邀请去广灵二路宝乐迪KTV五楼226房间唱歌,在场的还有陈善辉等人。大约十分钟后,管某某和他女朋友及女朋友的妹妹、王某2到场一起唱歌。之后陈善辉向管某某敬酒,管拒绝喝,两人扭打,之后被在场的朋友劝开。后来王某1陪陈善辉到KTV大门处,陈向王借了100元乘出租车离开。过了一段时间,王某1又送其他朋友离开,王回到五楼的电梯口时发现管某某被女朋友和妹妹两个人抱着,胸前有很多的血,管某某的女朋友称陈善辉用刀伤的。王某1等人立即将管某某送往医院。在宝乐迪的五楼电梯里,管某某女朋友的妹妹将刀给了王某1。王某1在医院门口捡了一张黄色的纸包在刀上,将刀扔至上海建工医院的花坛里。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2的证言印证了王某1的证言内容。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4日早晨,其儿子陈善辉的朋友到陈家中,称陈善辉与他人一起喝酒,将人杀了。陈某某叫来侄子陈斌一同商量此事。两人找到陈善辉后,让其去投案自首。陈善辉表示同意。陈某某和陈斌带着陈善辉到共和新路派出所投案自首。陈某某经对民警向其出示的六张不同刀具照片进行辨认后,确认陈善辉作案时使用的水果刀就是陈善辉家中的水果刀。6、宝乐迪KTV2016年10月24日的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监控录像录制情况说明》等证实,2016年10月23日22时45分许陈善辉进入226包房,次日2时19分离开,3时23分再次进入226包房,3时25分出包房,在走廊中从背后环抱住管某某,两人在争夺一把刀。陈善辉当庭确认监控录像中抱住管某某的人是其本人。7、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本案现场位于广灵二路XXX号五楼宝乐迪226房间。房间门外地面上见数滴滴落状红色斑迹(1号标示牌)房间内为常规KTV摆设,距离东墙125厘米、北墙94厘米处的地面上见有数滴滴落状红色斑迹(2号标示牌);距离东墙94厘米、北墙152厘米处的地面上见有一处擦拭状红色斑迹(3号标示牌);距离东墙40厘米、北墙210厘米处的沙发上见有一枚残缺的红色穿鞋足迹(4号标示牌);距离东墙60厘米、北墙210厘米处的沙发上见有一枚残缺的红色穿鞋足迹(5号标示牌);距离东墙30厘米、北墙250厘米处的沙发上见有一滩红色斑迹(6号标示牌);距离东墙220厘米、北墙340厘米处的地面上见有一个破碎的酒瓶(10号标示牌);房间内见烟蒂、玻璃杯、空酒瓶、果盘、壶等物品。五楼的北侧一部电梯外的下行按钮上见有一处红色斑迹(15号标示牌);在该电梯内地面上见有一处红色斑迹(16号标示牌)。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接受救治的中山北二路XXX号建工医院北门内院子西北角的绿化带矮树丛内发现一黄色纸包,打开黄色纸包发现里面包裹着一把黑色塑料柄的水果刀,刀柄处有白色纸巾包裹,刀刃和刀柄上均见有红色斑迹;经测量水果刀全长27厘米,其中刀刃长15.5厘米,刀柄长11.5厘米。陈善辉当庭确认用上述刀具加害管某某。8、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相关照片证实,侦查人员根据被告人陈善辉的交代在天虹宾馆停车场岗亭边的花坛及汶水路XXX号上海一通国际汽配城2楼楼梯口分别提取陈善辉作案时所穿的外套和裤子。陈善辉当庭确认上述衣物是其加害管某某时所穿的衣物。9、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标记为“嫌疑人陈善辉”的黑色外套右袖口处的红色斑迹、标记为“嫌疑人陈善辉”的蓝色牛仔裤左膝部的红色斑迹、一把黑色木柄刀具的刀刃上的红色斑迹、刀柄上的生物性物质、标记为“现场地面上”的红色斑迹1-4、标记为“备用电梯下行按钮上”的红色斑迹、标记为“备用电梯内地面上”的红色斑迹为管某某所留。10、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居民死亡确认书》、管珍宝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管某某尸体左肩前见长1.9厘米的缝合创口,左腋下见长1.3厘米的缝合创口,两处均深达左侧胸腔;右胸部11×18厘米的范围内见散在分布的皮下出血。左侧胸腔内见大量积血及凝血块。左肺上叶上缘见长0.4厘米的创口,左肺上叶下缘见长0.7厘米的创口。左侧第1、2肋骨间于近肩处见长1.5厘米的创口,左侧第5、6肋骨间于腋后线见长1.3厘米的创口,相应部位均见肋间肌出血。左手小鱼际处见长1.4厘米的创口,左手背近小鱼际处见长0.4厘米的浅表皮肤创口。以上体表创口均具有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等特点。管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左肩前和左腋下等并伤及肺脏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11、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受案登记表》《110接警登记表》《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12、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陈善辉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受审能力。13、被告人陈善辉当庭供述及辨认被害人照片、作案工具、现场笔录证实,2016年10月23日22时左右,朋友叶某某电话邀请陈善辉到广灵二路宝乐迪KTV的226包房唱歌。23时许,陈善辉抵达宝乐迪226包房,一共有十几个朋友在一起唱歌、玩骰子、喝酒。因为唱歌的人大都互相认识并且经常在一起喝酒,陈善辉分别向他们敬酒。当陈善辉向管某某敬酒时,管不肯喝,陈善辉将一个装有酒的啤酒瓶或酒杯向管扔过去,把酒泼在他身上。管某某即从座位上站起来,并抓陈善辉的头发,两人互相推搡,陈善辉摔倒在地上,旁边的一些朋友将二人劝开。之后王某1送陈善辉到电梯口让陈回家。陈善辉回家后感觉不服气,就在家中取了一把刀准备去吓唬管某某,是一把黑色塑料柄单刃水果刀,刀刃连刀柄长30厘米左右。陈善辉回到宝乐迪226包房后,看见管某某、管的女友及女友的小姐妹在包房内唱歌,陈善辉对着管某某骂,并用右手打了一下管的面部。管即站起来与陈扭打,陈拿出刀对着管某某砍,砍在哪个部位,砍了几下,陈都因为酒后没有记忆。陈善辉和管某某扭打到包房门口时,陈善辉听见有人在喊“杀人了”,看见自己外套左手袖口有血,觉得害怕就从后门的电梯离开宝乐迪KTV,离开的时候没有拿刀。因为外套上有血,陈善辉将外套扔在旁边停车场的花坛里,又乘坐出租车到朋友郭某某、叶某某位于汶水路的住处,与郭某某、叶某某见面,并告知了事情的经过。然后,陈善辉向郭某某拿了一件黑色外套及一条牛仔中裤,将作案时的裤子换下放在二楼的楼梯口处。快天亮时,陈善辉回家途中将手机丢弃,见到父亲后称酒喝多了拿刀砍了朋友并问父亲怎么处理。父亲让陈善辉的堂哥陈斌过来一起商量。陈斌来了以后说这事很严重,要投案自首。陈善辉即与父亲及陈斌到共和新路派出所投案自首。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等程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善辉持刀刺戳被害人管某某,致管某某伤及肺脏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陈善辉主观上不具有追求管某某死亡的目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陈善辉持刃长15.5厘米的尖刀向管某某的肩部、腋下朝肺脏方向刺戳,且两刀均刺破左肺,陈善辉主观上应明知其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即使非积极追求死亡的结果,至少持放任的心态,故陈善辉构成故意杀人罪,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诉讼代理人认为陈善辉始终不供认加害管某某的方式、加害的部位以及刀数,故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经查,陈善辉自动投案,到案后始终供述其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但因醉酒记不清加害的方式、部位及刀数,可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采纳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意见,对陈善辉可从轻处罚。陈善辉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善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姜琳炜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茵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