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9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79762584P。负责人:赖添华。委托代理人:蔡道章、曾晓萌,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金玉,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陈金玉名下有牌号为闽A×××××的小型汽车可供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10日到2019年8月10日,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到案进行处置。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思三审 判 员 王 波代理审判员 林铭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胜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