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丽、李祖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李祖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李祖炬,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16)淄仲裁字第724号裁决,向被执行人李祖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李祖炬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祖炬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祖炬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祖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秀琴审 判 员 李爱学审 判 员 徐庆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牛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