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1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三力与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10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三力,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亮,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三力与被申请人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了(2017)黑1181财保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张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的帐户予以查封。申请人王三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张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行的帐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