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春亮、陈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亮,陈晖,潜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379号申请人:张春亮,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丰涛、赖敏智,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陈晖,女,1984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潜巍,男,1984年9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春亮诉被申请人陈晖、潜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春亮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晖、潜巍8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价值相当于84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熊财保提供坐落于青山湖区XX镇XX村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10.××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晖、潜巍在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熊财保坐落于青山湖区XX镇XX村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1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奋进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 云 关注公众号“”